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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要特點是:
(一)犯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損害自身健康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自傷損害社會利益,違反刑法其他規定的,即構成犯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有害行為的手段有多種,但無論采用何種方法,任何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都被視為有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情節之一,并不是犯罪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導致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未預見或者因過失預見到,輕信他人死亡可以避免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當行為人實施輕微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時,判斷行為性質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一是準確識別有害行為。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中,傷害行為一般是能夠造成輕傷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暴力行為。如果雙方只是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然后互相打斗,那么行為人并沒有明顯的主動毆打意圖。如果該行為、或者毆打行為較為輕微,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則不應評價為有害行為。
其次,如果行為人實施輕微侵害,導致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主觀上不能認定行為人有“故意”,必須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來認定。例如,施暴者推搡受害人時,受害人站立不穩,撞到地面或尖銳物體,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此時,不能否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不能否認行為人的主觀判斷。在此方面,由于行為人的輕微毆打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因此行為人對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只是過失甚至不是過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