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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指定監護人證明
茲證明_______,男/女,出生于___月___月,_______的親生父親為_______(現已健在/已故)。_______的親生母親是_______(現在活著/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已婚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次選定監護人)。
XX居委會
日期
2、監護人證需要由哪個部門出具?
家庭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監護經常涉及的相關事項包括: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令、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的授權書、監護人的委托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但須加蓋當地派出所印章。或者直接要求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并蓋章。也就是說,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時,只有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不具備核實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居住地派出所蓋章才有效。
3、指定監護的原則和程序是什么?
有關組織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的順序雖然不受限制,但必須遵守一項原則:——,這是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即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指定監護人應充分考慮。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的生活接觸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根據《民法總則》號及其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關組織已進入依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他們不僅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而且有義務根據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并掌握,直至依法作出指定決定并通知指定人為止。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法院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可以本著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在未成年人的親屬中指定監護權。指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義務,照顧好未成年人。辦理入學或就醫手續時,可能需要監護人證明,監護人證明可以到居委會開具,主要是確認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