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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由于該房屋在交易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侵犯了夫妻雙方的利益,故該買賣合同被裁定無效。
原告周女士與張老師原為夫妻。涉案房屋為2008年婚姻存續期間購買。2014年下半年,張老師通知周女士,想將涉案房屋出租給楊老師和辛女士。盡管周女士極力反對,但張老師堅持將房屋鑰匙卡、鑰匙等交給楊老師和辛女士。
2020年,周女士與張老師離婚,雙方約定涉案房屋歸周女士所有,住房貸款由周女士償還。周女士向楊先生和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絕。這時,周女士得知,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張先生與楊先生于2016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550萬元。房子賣給了楊先生,出售價格遠低于當時房子的市場價格。周女士認為,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涉案房屋是她與張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無權出售該房屋?,F雙方協商未果,周女士將張老師、楊老師、辛女士告上法庭。
被告楊先生、辛女士辯稱,2014年6月,夫妻倆與張先生、周女士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同意將涉案房屋出售至張先生、周女士名下。周先生向他們透露,收購價格為550萬元??陬^協議達成當月,張先生和周女士就將房子交付給了他們。房子已由夫妻倆居住,相關費用也由夫妻倆支付。2014年7月5日,楊老師轉賬300萬元支付購房費用。2016年4月24日,張老師、楊老師續簽《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6月30日,楊老師又轉賬20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費用。當他們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合同時,張先生和周女士告訴他們,涉事房屋有一筆貸款尚未償還,張先生和周女士想使用該校的學區額度。房子,所以他們沒有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購房款,也沒有催促申請。房屋過戶手續。現他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故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老師表示,他沒有告知周女士出售房屋的情況。他向楊老師的叔叔求助,明知房子成交價低,他就把房子賣給了楊老師。同時,根據周女士的申請,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市場價值評估,估算價格為95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簽字人為張老師、楊老師。庭審中,辛女士明確表示認可楊老師簽訂的合同。楊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張先生、周女士就購房事宜達成口頭協議的,該合同應視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
買房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是一件大事。根據交易慣例,買賣雙方應了解待售房屋的市場價格。因此,法院認定,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在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時,均知曉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根據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約定的房價遠低于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這種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為了周女士的利益。法院認定,張老師、楊老師、辛女士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由此看來,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于2016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應屬無效。
關于周女士要求將房屋退還給楊先生和辛女士的請求,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由合同當事人張先生、楊先生和辛女士簽訂的。雖然該房屋買賣合同已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但周女士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要求楊老師、辛女士返還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故法院不會支持周女士的主張。周先生的請求。
法官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也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相對無效的合同。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合同的有效性。本案是一份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于相對無效合同。法院根據周女士的請求,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進行了審查。
本案中,涉案房屋評估價值為952萬元,楊老師與張老師之間的交易價格為550萬元。出售房屋對于楊先生和張先生來說都是人生大事,雙方都應該了解所涉房屋的市場價格。同時,楊老師和張老師于2016年4月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距離周女士提起這起訴訟已經4年多了。這四年里,楊老師本可以在《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上要求周女士簽字確認,但楊老師并沒有要求周女士簽字確認。這表明楊老師對周女士采取了回避的態度。綜合上述情況,楊先生、張先生在知道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時,仍然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進行交易。這一價格嚴重損害了周女士的利益。應當認定楊先生、張先生存在惡意串通,該合同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