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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江西婺源項目:檢察院抗訴成功取保候審。
律師事務所案號:勝川律代字251號;
案號:皖01民再77號;
投訴人:陳某被訴人:深圳某裝修公司
我司代理人:陳辦案人員:朱勝宇、王成
案件結果: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案例簡介
2018年6月,江西婺源某旅游公司與被告深圳某建筑裝修公司簽訂合同號為《桃花源項目營銷中心及公寓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同意將位于江西省婺源縣的桃花源項目分包給深圳某裝修公司施工,并商定合同總價。其員工張某為采購員,孫某為項目經理,劉某為分公司負責人,楊某為深圳某裝飾公司為涉案項目委派的深圳裝飾公司代表。
2018年7月,深圳一家裝修公司找到了陳某。陳某進入施工現場后,應深圳某裝修公司的要求,將勞務、材料施工合同拆分為兩份合同,分別為《勞動勞務協議》。和《材料供給協議》。與此同時,深圳一家裝修公司要求陳某設立一家材料公司,即安徽材料有限公司,負責雙方材料付款的過帳和開具發票。
因深圳某裝修公司拖欠涉案工程的人工、材料費用,陳某向法院單獨索賠人工費和違約金。最終,該案二審被駁回。
陳某向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委托本所律師參加訴訟。該案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2.爭議焦點
本案中,涉案勞動合同并非由深圳某裝修公司直接蓋章確認,而是由孫某作為簽字代表簽署。合同對方是深圳的裝修公司還是陳某?本案除陳某主張的勞務費外,還支付了大量材料費。陳某作為承包工程和材料的實際施工方是否應起訴深圳一家裝修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3、律師意見
陳某作為本案的實際施工人,以承包工程、承包材料的方式承擔了涉案工程。本案應查明陳某主張的除勞務部分以外的材料付款部分的事實;
陳某在本案中的訴求僅涉及勞動部分。2018年,孫某代表深圳一家裝修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協議。隨后,陳先生帶領一隊工人趕赴現場施工,其中包括瓦工、電工、水工等工種。
除勞務費外,陳某在本案中提供的材料雖不屬于本案索賠范圍,但與本案密不可分。由于國家稅制改革,深圳某裝修公司需要對涉案工程材料部分進行企業轉帳和發票。于是,應深圳一家裝修公司的要求,陳某在安徽成立了一家材料公司,負責開具發票并收取部分貨款。材料種類。
深圳某裝修公司與陳某存在直接工程承包關系,深圳某裝修公司應當向陳某履行合同債務;
2018年7月16日簽訂的涉案工程大額合同中明確規定,深圳市某裝飾公司員工楊某為其代表。同時,還附有《施工合同》號以及深圳某裝修公司個別材料采購合同審核表和工程聯系表。項目現場簽署的相關文件中明確記載,孫某、楊某等人是瑞和公司涉案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孫某為瑞和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楊某為該公司項目經理。項目代表。
孫某作為項目經理,代理深圳某裝修公司,與陳某簽訂合同金額為《勞動協議》。首先,孫某作為深圳某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有權在涉案項目范圍內代表該公司行使職責和權利。通過與陳某簽訂協議,其有權擔任代理人。其次,《勞務協議》處簽字處明確注明孫某為代理人身份證,協議前提條件中也明確注明“孫某經深圳某裝修公司授權為代理人”、“孫某的行為應視為這些陳述充分證明孫某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代表深圳某裝修公司進行的行為。根據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62條的規定,孫某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瑞和公司有效。
因此,兩份合同以及與陳某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關系的對方是深圳市某裝飾公司,即涉案合同的對方當事人。
陳某主張的本案勞務費的主要部分屬于涉案工程款。至于工程款的支付,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深圳某裝修公司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2018年10月26日,深圳某裝飾公司員工孫、楊、張三人共同代表公司為陳某開具了工程結算單。最終結算價為345萬。本案陳某僅索賠166.77萬元。盡管深圳一家裝修公司聲稱已支付101.9萬元,但這部分說法并未得到法院正式認可。即使得到確認,陳某要求的166.77萬元也沒有超過工程實際價格。陳某的主張與事實相符,證據確鑿,應予支持。
四、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涉案勞動合同及工程價款確認書均系孫某簽署,陳某主張的本案勞務費166.77萬元與工程價款中記載的工程款345萬元相符。確認。因此,為查明本案事實,應在案件中追加孫某為第三人,以進一步核實涉案合同對方是否為深圳某裝修公司、陳某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所欠勞務費金額等事實。此案的事實尚未查明。根據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發回重審。
5.裁判結論
撤銷一、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