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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價的日益上漲,家長出錢給孩子買房的情況并不少見。父母出錢給孩子買房子。有的出一部分錢,有的出全部錢,有的在婚前買,有的在婚后買。情況多種多樣,導致財產權屬認定的復雜性。
網友咨詢:
父母投資給孩子買房時,房產的歸屬是如何確定的?
律師答復:
1、大多數情況下,父母投資買房被視為禮物。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向雙方明示該贈與。結婚后,情況恰恰相反。除非明確約定僅贈予一方,否則視為贈予夫妻雙方。
2.如果父母委托子女代為持有財產,則財產權屬于父母,而不屬于產權證書上的簽字人。父母委托子女代為持有房產,是指實際出資的父母與子女協議,將父母購買或者建造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委托方應當承擔代子女持有的房屋相關的納稅義務。
3、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該房屋為家庭共有財產,不屬于房產證簽字人所有。
律師補充道: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獨有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