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核心內容:房屋拆遷后離婚,女方能否受償?下文,上海房屋拆遷律師整理了相關案例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
吉勇(化名)女士家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某村,2010年底該地拆遷。拆遷工作剛剛結束,吉勇竟接到一張昌平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其丈夫王溫(化名)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庭審中王溫提出,該宅基地房屋系其父母分得,幾年后自己與吉勇結婚,不應對該房屋享有任何權利。另,拆遷時協議約定的房屋受補償人均為王溫及其父母,與吉勇無關。
經審理查明:吉勇和王溫1999年在北京登記結婚。被拆遷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二人結婚后該房屋一直由王溫夫妻及王溫父母四人共同居住,2007年吉勇的戶口遷入該地并對部分房屋進行了翻建。2010年王溫以戶主的名義簽署了拆遷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人民幣213萬6千余元。其中拆遷協議中約定該戶拆遷共受補償沙河附近6套房產,均為期房,在開發商登記的姓名均為王溫或者其父母的名字,沒有一處登記吉勇的姓名。
【律師評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須與拆遷人簽署拆遷補償協議,通常每戶委托一人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本案中王溫是戶主,是基于家庭成員的委托下簽署的補償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本案拆遷所得房產以及補償款應有吉勇的份額,如果離婚,應當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