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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名:【執行判決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審理民事、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違背事實、枉法裁判。關于民事、行政案件中什么是枉法裁判罪的問題,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枉法裁判民事和行政犯罪的概念。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裁判罪是指法官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嚴重行為。
二、枉法裁判罪的民事和行政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民事、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嚴重枉法裁判行為。有許多特定的方法可以做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反常判斷。
有的故意偽造、收集證據材料;有的引誘、賄賂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篡改或銷毀證據材料;有的故意歪曲對法律的理解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一下。
法官枉法裁判必須發生在民事和行政審判活動中。這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根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任何審判都是民事審判。枉法裁判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行為,但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
這只是違法違紀行為,應該受到行政紀律的處理。
民事、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上能夠構成這一罪行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和行政審判的法官,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枉法裁判。
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事實和法律,是一種變態的判斷,但他仍然決心這樣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因玩忽職守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三、枉法裁判罪的民事和行政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號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枉法裁判,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或者精神失常的;
(三)偽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虛假案件,枉法裁判的;
(四)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筆錄,枉法裁判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
四、枉法裁判罪的民事、行政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指犯罪動機和手段十分惡劣,通過枉法裁判使國家、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重大損害。
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受賄枉法裁判,在犯枉法裁判罪的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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