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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孩子要改名字,父親必須到派出所,否則不能改。變更需要父母雙方同意,父親需要提供同意孩子變更姓氏的書面證明。如果離婚孩子的父親不同意改姓,雙方可以協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孩子要改名字,父親必須到派出所,否則不能改。變更需要父母雙方同意,父親需要提供同意孩子變更姓氏的書面證明。如果離婚孩子的父親不同意改姓,雙方可以協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孩子要改名字,父親必須去派出所。我國《民法典》規定如下: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來說,孩子出生后,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協商一致決定的。因此,孩子的名字更改也應經父母協商一致。孩子改姓的流程是:
1.首先,您需要與孩子的親生父親協商并提供書面同意的證據。
2.如果孩子已滿10歲,仍需征得孩子的意見,但如果孩子已滿18歲,則需征得孩子的同意;
3、其次,您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子女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
4、戶籍機構需要雙方簽字后才能為孩子更改姓氏。
離婚子女父親不同意改姓的,應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不支持單方變更姓氏。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庭解決此事。
提醒一下,如果孩子改姓,父母不得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親或者母親擅自將孩子的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的姓氏,引起爭議的,責令恢復原姓。孩子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
目前,子女變更姓名所需手續如下: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需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姓名需攜帶變更前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申請表以及單位出具的變更姓名證明函件。收養關系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收養證明。到戶籍地公安局戶籍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寫明更名原因。戶籍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批準后可以更改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