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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農民工蔡師傅打電話詢問,稱自己在工地上工作多年,一直做鋼筋工。今年4月的一天,他在建筑工地綁鋼筋時,不慎被鋼筋擊中,左腿受傷。他住院30多天,出院后在家休養。蔡師傅問:農民工在工地受傷應該向誰索賠?程序是什么?
針對蔡師傅提出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京倫律師事務所楊志遠律師。楊志遠律師表示,農民工在施工現場受傷、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雇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活動中因工受傷的企業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楊志遠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保證因工作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我國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受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農民工在建筑工地遭受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和與其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首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傷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的承擔單位。采用承包方式聘用農民工的,由具有最接近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先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鑒定。傷殘等級,最后向社保部門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楊志遠律師表示。
(四川工人報記者項小文)
來源:中國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