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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維護人人好處的重要武器,在實踐的生存當中,法律給咱們供應了各個方面的利益,但是很多人并不明白相關的法律內容,導致大家在生活之中常常不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么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以下內容由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整理。
遺贈撫養公證:
遺贈撫養和談公證,兩邊當事人應親自到遺贈人或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請求。遺贈人因年邁、疾病等緣故緣由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公證員可到其住所辦理。
一、承繼順序是什么
屋宇承繼分為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第一次第:配頭、子女、怙恃。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次第中的子女,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瓜葛的繼子女。第一次第中的怙恃,包孕生怙恃、養父母和有撫養瓜葛的繼怙恃。第二次第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辦理承繼公證需求提供哪些資料
辦理房產承繼公證普通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實和授權委托書,外洋或港澳臺地域的委托書應經本地公證構造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殞命的繼承人的殞命證實。殞命證實普通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殞命時地點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富證實,如房產證、地皮或宅基地應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憑證等;
(4)被繼承人的全數正當繼承人情形的證實,以及有沒有依托被繼承人生存的人的證實。普通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法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言,包孕公證、自書、代書、灌音、口優等形式的遺囑;
(6)繼承人廢棄繼承權的,應該親自到公證處揭曉廢棄繼承權的申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繼承人失落多年,下降不明的,應該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8)其余無關資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
在辦理承繼公證時,普通要注意以下7點:
1、遺產應當是國民殞命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態應清晰,比方有沒有典當、典質、是不是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關于夫妻共有財富的承繼,我國婚姻法劃定,除有商定外,夫妻瓜葛無效時期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言或遺贈撫養和談的情況下,應領先確認遺言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言繼承權公證,事先要檢查遺言是不是無效,遺言承繼人和遺產有沒有變遷,若有以下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a.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b.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c.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d.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e.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言繼承權公證應答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遺言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置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需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殞命的情況下,應該查明其殞命的日期,肯定是不是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在實踐的生存中,當人人碰見相應的違法行為的時候,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實際利益不受到侵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遺囑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