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債權人償還借款,債權人能否就此認定為系債務人配偶對債務的追認,從而將單方債務變更為夫妻共同債務,下面上海市專業婚姻律師讓你先來看兩個案例:
一、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其配偶向債權人數次償還債務,債權人據此認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若無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法院不應支持債權人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關于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熊善水以個人名義向秦洪借款,秦洪僅以萬梅珍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秦洪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支持其主張。”
二、夫妻一方對外借債,配偶曾向債權人轉款,且僅有一筆,據此認定配偶對該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證據顯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潔并未在案涉借條上簽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姚潔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債務明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雖然姚潔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轉款80萬元,但原審判決認為僅通過這一筆銀行轉款的行為,即認定姚潔有對杜旭強所借1500萬元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為案涉借款15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少星負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明責任,亦無不當。王少星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佳誠公司財務賬照片、佳誠公司網頁截圖,擬證明姚潔、杜旭強對佳誠公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本案所涉債務應為共同債務。但從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網頁截圖載明的內容看,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王少星在其再審申請書中,僅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并未明確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即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為由申請再審。”
三、從上述兩則案例可以看出,債務人個人借款,雖經配偶轉賬償還,不論其次數多少,均不得依此斷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上海市專業婚姻律師如何認為債務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對于債務人個人舉債,配偶償還一次或數次,如果配偶不明確表示與債務人共同還債,就不能截斷地認定是配偶對債務的追認。
夫妻共同債務追認是指夫妻一方舉債后,另一方表示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上海市專業婚姻律師講追認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當然,只有“明示”才可以構成夫妻一方對共同債務的事后追認。通常情況下,明示的意思表示有:在電話、短信、微信、郵件中承認夫妻“共同舉債”的事實或表示愿意“共同償還”借款等。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申6348號認為:“案涉借款發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華雖未在借條上簽字,但其之后向原告出具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單和對賬清單,且通過王某華的銀行賬戶向原告歸還了部分借款,原審判決據此作出兩被告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