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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離婚共有房屋時,須先夫妻雙方同意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按照照顧婦女及其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一般規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獲得房屋的一方按對方房屋價值的一半給予補償。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妻子、丈夫予以照顧。對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性判斷。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通過以下情況確定: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人住房;
2、夫妻一方婚前租賃、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男女婚前儲蓄共同購買的公共住房、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
4、婚前一方購買或者建造、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重建的房屋;僅對房屋部分進行改建、擴建的,改建、擴建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明示給夫妻雙方;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但未明確表示為贈予丈夫或妻子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繼承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明確僅屬于夫妻雙方的除外;
8、單位根據職工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住房安排分配職工福利房,職工福利房由夫妻雙方投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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