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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變得更容易了嗎?”9月21日,23年來首次發布取保候審新規定,這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新規定實施60天內,取保候審制度再次迎來司法理論和實踐界的關注和討論。
例如,如果將減少審前羈押作為刑事司法進步的基準,那么取保候審則是最關鍵的尺度。它將懲罰犯罪與保護權利聯系起來,并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號。與1999年版本相比,新規定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將“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風險發生”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改為“應當”申請取保候審待審。
南都記者了解到,有律師在新規實施次日就收到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成功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也有很多律師還沒有感受到新規帶來的變化,新規到底帶來了哪些影響?對于“足以防范社會風險發生”尚未給出進一步的定義,提高取保候審申請率的效果還有待觀察。
律師:不批準逮捕決定是新規施行第二天就收到的
新規定頒布當天,北京尚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文龍向檢察院提交了反對批準逮捕的辯護意見。他在一起網絡犯罪案件中擔任嫌疑人的辯護人,該案件的客戶涉嫌“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新規定的一個關鍵變化,讓高文龍成功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有了希望:與1999年版本相比,新規定從“可以”改為“保證候審足以防范社會危險”。申請取保候審就變成“應該”了。
他認為,涉案當事人涉嫌助教罪,法律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較輕,主觀罪惡較小。其有認罪認罰意愿,不構成社會危險源。因此,根據新規定,檢察院“應該”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讓高文龍沒想到的是,在他提交不批準逮捕辯護意見的第二天,檢察院就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該案犯罪嫌疑人順利取保候審。
“新規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高文龍認為,雖然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有很多,但檢察院很可能為了落實“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考慮了新規定的內容,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在高文龍看來,新規釋放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信號。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不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抓捕、少起訴、少關押,有利于修復社會關系。
也有律師尚未感受到新規帶來的變化。一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表示,他曾為一起保險詐騙案件的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十余次。本案被告人患有疾病,沒有社會危險性。但法院一直裁定他“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新規定實施后,他再次援引新規定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但仍未獲批準。
多位律師也表示,新規能否發揮實際作用還有待觀察。取保候審風險的社會評估標準尚不明確,評估權在司法機關,適用起來可能仍存在困難。
取保候審43年,少捕、慎起訴、慎拘押的原則都包含在其中。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實行寬嚴相濟、處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查處犯罪分子。
取保候審自1979年起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公安、檢察、法律三機關責令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強制措施配合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還包括抓捕、起訴時謹慎的原則。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如果取保候審,不會構成社會風險;羈押期限屆滿,案件仍未結案的,需要取保候審。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海燕告訴南都記者,從立法目的來看,取保候審是公安、司法機關限制人身安全的強制手段。保障被起訴人的人身自由,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但與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相比,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較低?!蓖鹾Q啾硎?,在押人員一旦取保候審,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規定外,您可以在市或縣內搬家。有正當理由的,經執行機關批準,也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在英國、美國等西方國家,與保釋候審對應的制度是“保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告訴南都記者,在英美國家,保釋是一項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其理論基礎是“無罪推定”原則。根據這一制度,被捕者在定罪期間獲得保釋是一項基本權利,但羈押是一個例外。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但也有人認為取保候審與域外取保候審制度相同,具有權利救濟的性質。
王海燕并不完全同意上述觀點。他表示,與國外和地區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權利”。因此,很難說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不過,王海燕也提到,取保候審對公民自由的干擾程度較低。逮捕、拘留改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復。從這個意義上說,取保候審具有權利救濟的性質。
如何解決取保候審難、提高申請率?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申請率并不高,取保候審難也成為刑事辯護律師面臨的困境之一。
有學者根據《中國法律年鑒》公布的數據,用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數除以提起公訴的人數,粗略地計算出全國平均起訴期間羈押率(有的稱之為逮捕到起訴)。-起訴率)。1990年至2009年2017年全國檢察拘留率為93.76%。
一位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從實踐觀察,往往是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獲得取保候審的概率較高。
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取保候審困難的原因,卞建林認為,羈押措施可以保證被起訴人始終參與刑事訴訟,不妨礙訴訟活動,有利于公共安全和司法機關順利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受托人能否受到有效監督也很大程度上影響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王海燕認為,過去,流動人口犯罪占一定比例。加之社會轉型、交通便利等因素,執行機關有時難以對取保候審的被訴人進行有效監管,影響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比例。
多位受訪學者和律師也提到,“無社會危險性”作為取保候審前提條件的模糊標準,也成為阻礙該制度適用的“絆腳石”。
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司法機關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濟,進一步降低了該制度的適用率。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認為,取保候審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但如果司法機關不同意保釋申請,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有權采取復議、復核等救濟措施,嚴重影響了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
新規定首次明確提出“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呼吁擴大取保候審申請范圍。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修訂1999年發布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號?!兑幎ā诽柟擦?0條,包括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執行和監督等內容。完善和完善異地取保候審制度和辦法。
談及此次修改的原因,“兩高兩部”相關負責人解釋道:我國看守所制度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司法實踐中,犯罪結構和刑罰逐漸從輕,以進一步規范取保候審。在待審工作中,條例將進行全面修訂。
引人關注的是,新規首次納入“實行少逮捕、審慎起訴、審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這為解決取保候審難問題提供了政策支撐。
卞建林認為,“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出臺具有積極意義?!吧僮ァ?、“慎拘”意味著刑事強制措施本質功能——訴訟保護的回歸。在能夠達到訴訟保護目的的各種強制措施中,應盡可能采取非拘禁措施,少實施逮捕,慎實施拘留。要擴大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
“新條例加強了刑事司法中對人權的保護,并蘊含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卞建林表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追訴人在被依法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對自由的限制和剝奪必須特別謹慎?!吧俅丁薄ⅰ吧骶辛簟闭?,要求審慎運用逮捕、拘留措施,減少不必要、不適當的待決拘留,最大限度減少審判前對被起訴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因此,它也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事犯罪結構已趨輕罪,“少捕、慎訴、慎捕”也成為刑事司法改革領域的高頻詞匯。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工作報告顯示,我國重罪案件數量從1999年的16.2萬件下降到2019年的6萬件,占比從19.6%下降到2.7%。相應地,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由1999年的54.6%上升到78.7%。
面對上述變化,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提出了“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的理念。此外,《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還提出實行“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
減少不必要的羈押、擴大取保候審范圍也成為法律學者和實務界的共識。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委員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周光全在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檢察機關要加強行使偵查監督權,堅持堅持少抓、慎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減少羈押,加強對基層派出所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既定逮捕、羈押辦案”的狀況正在發生變化。數據顯示,我國刑事案件審前羈押率從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
如何認定“社會風險”仍是申請取保候審的關鍵。
南都記者發現,與1999年規定相比,新規定的另一個顯著變化是“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從“可以”取保候審改為“應當”取保候審。在外界看來,措辭的改變有望拓寬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
“可以”和“應當”的修改會帶來什么法律效果?王海燕解釋說,“可以”是指辦案機關有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應當”是指辦案機關沒有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執行不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義務。如果不執行或者執行不當,則屬于程序違法,將面臨負面的法律后果。從“可以”到“應該”,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辦案機構申請取保候審的責任和義務,有利于提高辦案機構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積極性。保釋候審。
王海燕還觀察到,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相比,新規還在“防范社會危險”前增加了“足夠”的限定詞。也就是說,只有在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但新規定并沒有進一步界定什么是“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發生”。如何把握社會危險性概念也成為決定取保候審的關鍵。
南都記者注意到,此前,各部門期望通過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對“社會危險”要素進行全面界定,從而指導司法實踐準確認識和把握“社會危險”要素的適用。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號,列出了五類“社會危險”24種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還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認罪、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審查起訴的因素??紤]是否存在社會危險的可能性。
上述規定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取保候審的難度。
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主任鄧學平律師認為,如何界定“足以防范社會危險”,仍然是申請取保候審的關鍵環節。尤其是“足夠”二字,如果定義過于嚴格,仍難以提高取保候審的適用率。如果司法人員對“足夠”的定義錯誤,出現取保候審后潛逃、串通供述、毀滅證據、自殺自殘等行為,進而導致司法人員被追究責任,那么取保候審的適用率甚至可能會降低。
至于取保候審是否構成社會風險,新規定沒有分配舉證責任。卞建林認為,這可能導致實踐中舉證責任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備舉證能力,不良后果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拒絕取保候審。
建議:進一步完善取保候審的監督和救濟程序。
取保候審新規定的實施有利于司法機關對取保候審的監督,但在提高取保候審申請率方面仍有改進的空間。
有意見建議,為落實新規定,應調整地方績效考核制度,將“少抓、慎起訴、慎拘留”具體落實在考核中。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為了提高打擊犯罪的有效性,辦案機構設立了“逮捕率”考核指標。同時,一旦未被羈押的被起訴人逃跑或者再次犯罪,將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給辦案機構和人員帶來負面影響。在上述因素的影響下,逮捕措施的適用必然會長期維持在高位。
“作為司法人員的指揮棒,辦案機構內部制定的考核指標對司法人員的辦案行為有著直接而重要的影響?!标愋l東認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科學設置內部考核指標,有利于引導辦案人員樹立正確、合理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意識,也有利于拓展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空間。比如保釋候審。
卞建林還建議,辦案人員要進一步更新訴訟觀念,準確認識強制措施的性質,落實少逮捕、少起訴、多羈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自覺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審判。同時,進一步完善辦案考核指標,完善司法人員責任追究,為擴大適用取保候審提供寬松的司法環境和制度保障。
王海燕還告訴南都記者,目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申請取保候審設定了諸多負面條件,包括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嚴重暴力犯罪、累犯等。保釋候審不適用。王海燕認為,如果擴大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范圍,應減少取保候審的負面條件,不應將犯罪和處罰的嚴重程度與社會危險性直接劃等號。
王海燕還建議,完善取保候審措施的審查方式;要借力信息技術,推廣使用“非羈押碼”、“電子鐐銬”等技術措施,加強對流動人員等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管,提高取保候審的適用率。取保候審制度。
對于取保候審救濟程序的缺失,王飛建議,應通過立法完善取保候審的監督救濟程序,比如引入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民主和公正。決策準確,賦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復議權和上訴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新時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發展與展望研討會”上回應稱,少逮捕、少起訴、少羈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實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問題。比如,受傳統觀念影響,社會上對不逮捕、不起訴還存在一定的誤區。例如,“逮捕與不逮捕”被視為“犯罪與非犯罪”,取保候審則等同于不偵查。這也給已實施的政策帶來壓力。
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機制方面,陳國慶表示,需要探索對非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監控保護措施。檢察機關將配合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繼續推廣非羈押強制措施大數據智能監管應用,為減少訴前羈押提供技術保障和法律支撐。
報道:南都記者北京劉曼郭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