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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師法》之規定,律師事務所設立只能采取合伙制、個人制、國資所三種形式,律所無法采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這決定了律師事務所本身不可能在任何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來融資,只能靠合伙人律師自身投入來發展業務。
而依據《公司法》和《證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這個體制問題是最大的障礙,司法部曾經搞過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試點,即國浩律師集團有限公司,后來又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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