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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想得太美了,怎么會有這么好的事情呢!如果債務不還,債務就永遠不會消滅,即使人死了,債務也不能消滅。
至于為什么這么說,看完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1.之所以認為有6個月期限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期限是6個月。
為了更好地規范法院的審理和執行行為,法律規定了案件各階段的審理期限,案件必須在該期限內審結。
例如,民事審判案件,如果采用簡易程序,則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而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執行程序的期限為6個月。
無論案件是否執行到位,原則上法院必須在6個月內作出結案決定。
當然,這個封閉既包括物理上的封閉,也包括完整的實現。它還包括程序關閉,也就是我們最常說的這個執行程序的終止。還有一種更特殊的,終端執行。
六個月內,沒有找到被執行人財產可以執行的線索,或者即使找到也不能執行的,由法院作出最終處理。
例如,后一種情況,被執行人的房屋或者車輛被查封,但該房屋是被執行人唯一居住的房屋,車輛也找不到,因此并未被實際查封并且無法處理。
至于最終文本,即使沒有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只要經本院合議庭討論并報院長批準,就可以依職權確定最終文本。
2.但是并不是案件終本之后,錢就不用還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7條規定,案件終結后,如果發現被執行人隨時有財產線索可以執行,可以恢復執行,本次恢復執行執行不受任何時間限制。
訴訟有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有兩年時效。但原案終結后,案件可以隨時恢復審理,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而且,在此之后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按照規定,執行系統每六個月自動檢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新線索,將立即采取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立即恢復執行。
其次,申請執行人只要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當然,如果法院主動發現,也可以憑借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三、案件執行完畢前,被執行人將被限制高消費,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一等座火車,不得從事旅游等高消費活動或度假。否則,一旦發現,法院可以決定拘留該人。
第四,法律規定了延遲償還債務利息的期限。只要債務沒有履行,就會根據未償還的本金按每天1.75/10,000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五,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財產。否則,可能會被拘留,重則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六,被執行人退休的,其養老金或撫恤金也可以執行,只要留有必要的生活費即可。這筆費用是參考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通常不會超過1000元/月。
第七,被執行人死亡,留下遺產的,這些遺產首先用于清償債務,其余部分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當然,不存在父債子債之分。即使是子女,也只需承擔繼承范圍內的責任。除非自愿承擔,否則超出部分沒有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