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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買了房子,但我還沒住一天,為什么還要交物業費呢?”近日,法院審理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時,業主齊先生在法官面前不斷質疑其小區的產權問題。公司經理。
2015年4月,齊老師為了改善住房條件,在省城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同年,齊老師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后來,由于種種原因,齊老師一直沒有搬到那里,因此也沒有繳納物業費。多次催告無果后,物業公司于2017年10月將齊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繳納兩年半的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庭審中,齊先生辯稱,他的房子自交付以來一直閑置。其未裝修、居住、使用,未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故不應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物業公司堅稱,齊老師的房屋雖然閑置,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安全、公共設施維護、小區整體綠化、保潔等提供服務。因此,齊老師應繳納物業費并承擔責任。違約金。
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其價值在于滿足公共服務的同時提高整個人居環境的質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齊先生沒有使用該大樓的專屬部分,也不影響物業管理公司為專屬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提供保安、保潔、綠化、公共用地維護等服務的能力齊先生的大樓乃至整個社區。等待服務工作。由此可見,大部分物業費是所有業主共用部分的管理和共用設備設施的維護費用,而不是針對特定業主的。同時,齊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據此,法院判決要求齊先生向物業公司繳納兩年半的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陳述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繳納物業服務費的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銷售或者移交購房人的房產,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也就是說,房屋交付業主之前,物業費由房地產開發商繳納,房屋交付業主之后,物業費由業主繳納。本案中,齊老師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的內容,自取房次月起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同時,《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他不得因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六條還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請求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雖然齊先生的房屋專用部分并未享受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但不能否認的是,物業公司為齊先生的專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提供了物業服務。齊氏建筑乃至整個社會。對此,法院依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作出判決,要求齊先生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