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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問題】
原標題:公司給工人開欠條是勞動糾紛還是債務糾紛?
本期主持人為工人日報-中國產業網記者劉旭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去年,大學畢業后,我和另外三個人一起進入沉陽一家文化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后來,由于公司管理人員人事管理問題,負責人劉經理無法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我們工資,總共拖欠我們工資4萬多元。經過多次交涉,公司負責人給我們四人開了一張欠條。
前一階段已經到了截止日期,公司還沒有給我們發工資。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
沉陽肖老師
解開你的疑慮
肖老師您好!
由于我國“一調、一仲裁、兩審判”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原告只能在履行前置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起訴訟。因此,如果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直接以用人單位工資欠條為證據提起訴訟,且訴訟主張不涉及勞動關系中的其他糾紛的,將被視為拖欠工資糾紛。勞動報酬,人民法院將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也就是說,如果您直接以工資欠條為證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按照一般民事糾紛受理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您與公司不存在其他勞動關系糾紛,人民法院將作為債務糾紛案件予以受理。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直接起訴用人單位追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進行辯護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它是工薪階層的基本生活來源。工資與勞務費、傭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有很多區別,例如前者屬于勞動法范疇,受勞動法規制,實行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而后者則屬于民法范疇,受民法規范,實行自愿、公平、等值補償的原則。本條規定的工資欠條,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表明用人單位欠勞動者工資數額的書面證據。里面不一定要有“IOU”這個詞。只要書面證據的實質內容是用人單位欠雇員的工資數額,就足以認定其為工資欠條。
按照普通民事糾紛案件的條件受理,即與普通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條件不同,不需要預先仲裁。這里的“普通民事糾紛”與“勞動爭議”相對。在我國,勞動爭議仍然是民事糾紛的一種,但比較特殊,是特殊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采用仲裁作為前置程序。其特殊性在于此類爭議必須首先進行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起訴后,該案仍將由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審理。
石慧沉陽市皇姑區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