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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限定弛刑是什么意義?緩刑的前提是什么?上海死刑辯護律師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五十條修正的內容,也即新增第二款對于“限定弛刑”的規定,包含了三種實體情形:
一是累犯限定弛刑。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劃定,累犯普通是指因有意犯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的犯法份子,在科罰施行終了或許赦宥當前五年內,再次有意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之罪的情況。因為累犯表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劃定應該從重懲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對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多少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于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梢?,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二是七類緊張犯法判處死緩的限定弛刑。修正案(八)劃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有意殺人、強奸、擄掠、綁架、縱火、爆炸、投放風險物資而犯罪者,法院能夠同時抉擇對其限定弛刑。這是由于,實行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法精神的。
三是犯有構造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定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劃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觀點,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擄掠、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法份子,不得假釋”。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懂得上有爭議,理論上普遍覺得,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法從周密水平可分為六種:簡略配合犯法、結伙犯法、團伙犯法、集團犯法、黑社會構造犯法、黑社會性質犯法。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廣義界定為宜,典范的包孕三種范例:黑社會性子構造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假如死緩犯的情形屬于上述三種之一的話,那么就會對該犯法份子限定弛刑。這是因為上述幾種情況的犯罪分子其主觀惡性都比較大,人身危險系數也比較高。
死緩意義就是在監獄里要服刑兩年,作為磨煉期,這段磨煉期內沒有在犯法,就能不施行極刑,改成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意思就是在減為無期徒刑以后,不能在減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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