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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梅和阿軍是夫妻。由于兩人關系惡化,阿軍向法院提出離婚,但被駁回。此后,阿俊和阿米決定不離婚,并簽署了一份“保婚”協議,規定如果阿米沒有犯第三者等重大過失,阿俊提出離婚,他將給阿米75萬元并支付利息。沒想到半年后阿俊再次提出離婚,雙方最終調解離婚。阿米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俊按照約定支付75萬元及利息。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駁回阿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圖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本案中,雙方約定支付75萬元賠償金和利息,顯然是限制阿俊離婚自由的巨額賠償,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協議無效,駁回了阿米的請求。索賠。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婚以及其他干擾婚姻自由的行為”,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的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丈夫和妻子應該互相忠誠,但不應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如果所謂的“婚姻保障”協議以限制離婚為主要內容,比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誰提出離婚,就須支付巨額賠償”,那么就會因為涉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被視為無效。離婚并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有下列內容的,亦無效:
1.同意該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都會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樣的協議實際上是一份禮物。然而,大多數夫婦在達成協議后并沒有將捐贈的財產交付給子女,他們仍然是財產的所有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在捐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屬于子女,但贈與未完成,則該協議無效。
2.捐贈房產但不轉讓
有的夫妻會在協議中約定一方名下的婚前財產婚后由一方共同所有或全部贈與另一方,但實際上并不會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有效;未經登記,無效。
因此,婚姻存續期間約定贈與或者處分房產的,必須進行產權登記才能生效。
3.配偶贍養義務的豁免
有的夫妻會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財產獨立,不承擔相互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1059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