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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證(律師資格證)沒有年審,不影響資格證書的法律效力,證書仍然有效。
1、資格證書是“文憑”,沒有過期、失效一說。
2、律師是有資格的人,在律師事務所進行執業注冊才能從事律師工作的。注冊一年一次,有司法局部門管理。
3、現在實行司法資格統一考試,取得司法資格,為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通用資格。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沒有律師資格證就不能有償法律服務 ?,F在是法制社會,提倡全民學法 。有償法律服務和宣揚法律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只有一條 ,你可以代理受委托法律出庭 。不能代表律師給當事人出庭 。
法律服務大體上分為非訴和訴訟服務。
關于非訴服務。
從目前法律法規,甚至部門和地方性規章看,均未有禁止公民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規定。在1992年國務院設立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審核項目,之后司法部和當時的工商總局聯系發文,明確禁止公民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但在2004年8月17日之后,國務院取消了該項審核項目,相應的,上述聯合發文也于當時廢止。
到此,關于公民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禁止性條款也沒有了。
關于訴訟服務,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未作禁止性規定,訴訟法對公民代理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可以擔任公民代理人的條件,而未禁止有償服務的規定。
而律師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該條規定不能理解為禁止公民有償提供訴訟服務,從字面理解,該條只禁止非執業律師公民不要以律師名義提供相應法律服務,既然如此,我只要以公民本人名義即不違法。
當然,其他禁止性規定也是有的,主要體現在最高院研究室的意見和地方省高院的規定。
其中,最高院研究室在2010年9月16日在答復重慶高院的意見中提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對于受托人為提供法律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保護。
該條中以是否保護作為切入點,得出對實際開支費用予以支持,但對合同效力未用明確答復。更何況,這個研究室的答復意見,并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當然,在實務中,部分法院對該意見有直接援引適用。
你這個說法實在太廣泛了。從廣義的角度說,法律并無禁止任何公民向其他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如公司里的法務、大學教授向公眾舉辦法律課堂。這些也是有償的法律服務,且沒有規定必須要具備律師資格。
從狹義角度說,則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沒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不能對外以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無論有償還是無償)。同時,一般的公民,除近親屬或法定情形外,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他人的訴訟或仲裁案件。
大學教授可能無律師資格,但他可以去給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講法律課,并獲得一定的報酬,這叫有償法律服務吧?他受合同法的保護。無律師資格的人,只要不是以律師的名義幫助他人,為他人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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