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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發證[2018]1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18年2月6日公布,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解釋》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解釋[2000]8號(以下簡稱《若干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解釋[2015]9號)同時廢止。為使大家準確了解訴訟法新的解釋條款和內容,法新網近日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部分內容,陸續推送給讀者。
《解釋》文章和目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不服提起訴訟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委托的村委會、居民委員會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當事人對大專院校等機構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所采取的行動不服并提起訴訟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將成為被告。
當事人對高等院校等機構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等行業協會委托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條文主旨】
本條涉及村委會、居民委員會、高等院校等機構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專業協會的被告人資格。
起草背景
村委會、居委會、高等院校等機構,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等行業協會,不屬于傳統概念中的行政主體。但隨著上述主體越來越多地參與公共行政領域事務,人民法院應對其給予足夠的重視。將其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在認定被告人資格時,應當注意進行相關區分。
1、關于法定授權
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授權依據僅限于“法律法規”。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擴大了授權依據,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
當時修改法律的理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對應公共行政關系。實踐中,除行政機關外,其他組織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采取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
(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之外的社會組織行使的類似行政職權,不屬于公共管理性質。大多數屬于自治范疇,一般不屬于司法干預的范圍。
(三)之所以將法規授權的組織也納入行政訴訟調整范圍,是考慮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培育更多承擔公共事務的社會組織。權力作為重要內容。管理職能化是大勢所趨。如果僅限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則范圍過小,不符合行政管理的發展趨勢。《行訴解釋》考慮到實踐中因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外地結婚”村民待遇、行業協會自我管理、企業質詢等引發的大量糾紛涉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都會存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行政訴訟法。
2、關于行政委托
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五款均規定對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訴解釋》號文對于行政委托的村委會、居民委員會、高等院校等相關機構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是否屬于合格被告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
條款解釋
該條賦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資格地位。但受行政機關委托而實施的行為仍以委托機關為被告。
1.被告根據法定權限提出的問題
(一)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村委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管理權限。例如,黑龍江等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村委會的職權包括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稅費的征收、集體財產的承包租賃、優待、救災、宅基地審批和管理等。其他行政權力。如果當事人對這些行為不滿意,可以將村委會列為被告。
(二)高等學校和其他機構。根據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學院,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高等學校有權調查處理學術糾紛,有權對學術不端行為等進行調查和認定。高等學校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案件包括“田國家司法解釋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的“勇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學位證書案”(第38號)、“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頒發學位證書案”最高人民法院。學位案例》(第39期)。此外,劉訴北京大學案、白某訴北京語言大學信息公開案等也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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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協會。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協會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可以行使行政職權。組織、管理申請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以及對實習生進行考核,是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律師協會的法定職責。在楊斌訴廣州市律師協會拒絕實習登記案中,廣州鐵路運輸中院二審裁定認為:廣州市律師協會對楊斌實習登記申請的處理屬于行政處罰范圍。訴訟。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一審裁定,以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為由駁回楊斌訴訟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根據廣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本案將繼續由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審理。此外,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法院也作出類似判決,認為律師協會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法》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第十三條規定,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協會在上述情形下行使行政權力時,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大量案例中。
二、被告受行政委托事項
權力轉移、責任歸屬不變,是行政授權的內在含義。構成行政委托,一般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委托主體是行政機關。
其次,受托主體的范圍不包括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委托更多的是事項委托或者職務協助,其法律關系與行政委托并不相同。
三、委托事項或者委托對象,是指涉及行政權力行使的事項。在征地拆遷實踐中,當地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直接決定相關糾紛屬于民事侵權還是行政侵權。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未經書面授權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就被訴行政行為、具體被告等事項提供初步證據。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訴訟。對于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代表行政機關實施強行拆遷,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未出示行政委托書面文件,但行政相對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嫌強行拆遷的行為。是由村民在當地政府機構的決策和部署下進行的。委員會組織并落實事實。在沒有證據證明村委會有合法授權實施強行拆遷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構成行政委托,并認定當地政府機構為合格被告。
正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蔣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主編。本節作者為:金承軒。
《解釋》全文共分十三部分,共163條,從明確行政訴訟案件范圍邊界、總結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成果、明確當事人資格、提高行政訴訟管轄權等方面入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實行立案登記制度,規范審判裁判。在程序上作出針對性規定,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出庭,落實審查機構同案被告制度,細化規范性文件陪審。
《解釋》是一部系統、全面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將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審判工作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為便于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專門編寫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一一摘錄了該規定的要旨,簡要介紹了起草背景,詳細闡述了010-的規定。深入解讀規定,提示關鍵實際問題。此外,還專門編制了《行政訴訟法與司法解釋對照表》、《行政訴訟法新舊司法解釋對照表》。它們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實踐性和資料性,對行政訴訟審判實踐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