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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加危險駕駛罪以來,實踐中對于情節輕微不處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
近日,浙江、上海、江蘇等地出臺了醉酒駕駛案件最新規定。相對較小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六種:
一是移動車位類型。此類被告駕駛車輛并非為了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移動停車位。被告被他人開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停放車位,被告人移動車位并刮傷他人車輛或撞擊消防栓,發生犯罪;
二是救治病人。此類被告人酒后駕車將生病的家人送往醫院搶救或趕往醫院陪護家人搶救;
三是睡眠休息型。此類被告人在行駛一定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酒駕駛,并靠邊停車睡覺;
第四種是偶爾酒駕型。此類被告人酒后將車停在酒店門前,數小時或連夜返回酒店取車行駛,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仍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第五種是尚未被淘汰的類型。此類被告在準備開車上路時被抓,然后開車離開;
第六,被醉酒司機追尾。這類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對方也是醉酒駕駛,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011年2月,醉酒駕駛和超速駕駛被定為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酒駕駛、超速駕駛定為犯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新增危險駕駛罪,從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格改為《刑法》的處罰,處罰方式一下子升級了。
其中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趕、競逐,情節嚴重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的,處拘留,并處罰款。”
2011年9月,酒駕案件全部立案調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必須嚴格控制立案標準。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機動車駕駛標準的,醉酒后,將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
2013年12月:超過80毫克被視為醉酒駕駛
為保證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公告。它規定: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視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按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跑,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載客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或者行駛速度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輕微酒駕違法行為將不再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號(試行)規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種類、行駛道路等情況。車輛行駛的類型、車輛的行駛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被告人有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定罪量刑。不予處罰;犯罪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這一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將醉酒駕駛定罪以來,首次在司法解釋中規定醉酒駕駛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意味著,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規定限度,根據醉酒駕駛標準,情節明顯輕微的,仍不能定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明顯輕微情節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未超標醉酒駕駛標準、無交通事故、不妨礙檢查、有罪態度良好等情況。
醉酒駕駛案件審理有四種標準,包括根據醉酒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情況確定量刑起點、每情節加重不超過15日的處罰、不予緩刑的情況并規定具體罰款金額的標準。
從內容上看,該審判參考只是一審法院從量刑規范化角度對酒駕案件給出的審判和量刑參考意見。但由于第《刑法修正案(八)》條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情況下的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且審判參考文獻并未對危險駕駛罪的適用提供指導。這部分。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常見犯罪量刑指導(二)(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拘留一至二個月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并確定基刑。
三、對于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行駛道路、行駛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判處刑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節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有期徒刑、拘役一年以下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標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存款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加大刑罰數額并確定基刑。
(三)集資詐騙罪
一、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節,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數額達到較大數額起點的,可以在有期徒刑、拘役二年以下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定量刑標準。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額,確定基刑。
(4)信用卡詐騙
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數額達到較大數額起點的,可以在有期徒刑、拘役二年以下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定量刑標準。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加大處罰力度并確定基刑。
(五)合同詐騙罪
一、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節,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數額較大的,可以在有期徒刑、拘役一年以下范圍內確定量刑標準。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標準。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加大刑罰數額并確定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