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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套路貸”違法行為頻發,不僅間接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財富權益,還容易引發一系列其他犯罪等社會問題。但是,目前“套路貸”案件在認定詐騙罪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爭議。
上海刑事律師將向您展示相關情況。
筆者認為,在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同時,也要正確把握“套路貸”犯罪的具體特征和認定方法,不能將詐騙罪設定為“套路貸”的口袋罪,而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正確區分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
區分這種犯罪和那種犯罪。
“套路貸”是近年來尤其是2018年以來經常出現在人們視線中的一個名詞和符號。當人們還在爭論“銀子錢”行為是否入刑時,升級版的“套路貸”已經侵入人們的生存,造成了緊張的社會危害。但是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過程中,
“套路貸”案件的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尤其是對詐騙的定性。本文擬從實務角度出發,忽略認定“套路貸”為詐騙過程中的爭議焦點,為準確認定詐騙提出建議。
第一,目前一些爭議的現狀認為“套路貸”是詐騙罪。
什么是“套路貸”?根據連貫劃界的概述,它不是《刑法》中定義的犯罪,而是一種行動模式的概述。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它是寅子錢行為異化后的一個示范性案例的總稱。
實踐中,由于其訴訟方式不同,很可能被認定為欺詐、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但從常理來說,只要屬于“套路貸”,就不一定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也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對于如何認定“套路貸”為詐騙罪存在一定爭議比如,規避打擊,放棄“詐騙”環節,并事先明確告訴借款人貸款申請的模式、存在的“砍頭息”以及部分“手續費”“保證金”等。
在借款人在明確暗示和認可的情況下出借款項,出借人故意導致受害人違約而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筆者通過“非訴案件”查詢了目前全國判決的一些類似案件,其中關于定性詐騙罪還是其他罪的爭議較大。
被定性為欺詐的案件主要來自華東地區的浙江和上海,一些案件如下。
為了了解上述案件的處理情況,筆者特意咨詢了浙江《對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示看法》和上海《對于本市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事情看法》。同時,近期,浙江省公布了《對于辦理“套路貸”相干刑事案件多少題目的記要》。
其定義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未接受明顯暴力、威脅時,其行為特征一般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定義意味著行為人只需實施“套路貸”行為,即構成詐騙罪,使詐騙罪成為“套路貸”的口袋罪。但是,筆者認為“砍頭息”以及一些“手續費”和“押金”的存在與事先明確告知借款人的模式有關。
借款人在明確暗示和同意的情況下借錢,借款人最終履行協議或在脅迫下履行協議的類似案件不應全部認定為欺詐。
第二,分析類似案件中欺詐認定的障礙
從上述地方性法規本身來看,它們實際上與兩部法律不一致,上述條款的規定缺乏嚴密性和合理性。
首先,在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對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多少題目的看法》(以下簡稱《套路貸看法》)認定的“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脅迫手段。
總體而言,其行為特征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認定詐騙罪的標準明顯不同。
第二,正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俞維華法官曾經指出的那樣,該條的定義僅排除了接受明顯暴力或勒索的行為,但并未規定構成詐騙罪的“套路貸”行為應具有何種行為模式。而這種消除劃界別無選擇,只能描述行動模式。
我別無選擇,只能知道“在實踐‘套路貸’時不接受明顯的暴力或勒索是非法的”這一行動是什么。在這種感覺下,這種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詐騙。
同時,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眾所周知,如果在借貸和討債過程中使用了明顯的暴力或威脅手段,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然而,欺詐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高于敲詐勒索罪的最高刑罰。十五年,也就是說,
使用明顯的暴力或威脅比不使用暴力輕。比較兩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顯然這一規定會造成量刑上的明顯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