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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失賠償如何計算嗎?讓我們一起通過“做題”來學習
請閱讀問題
2021年9月8日,A駕駛的A車與B駕駛的B汽車在某路口發生相撞,造成A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事故B負全部責任,A無責任。B車由C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A的治療完成后,于2022年10月15日被認定為九級傷殘,并于2022年10月15日被認定為十級傷殘。因協商未果,A提起訴訟,法院于2023年2月8日開庭審理,辯論結束。假設A出生于1959年11月9日,請問:本案的法律適用、交強險限額、傷殘賠償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解決問題的基礎
2021年1月1日適用法律——的變更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部分司法解釋也相應修改。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線。具體法律請參見下表:
2020年9月19日——交強險限額變更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規定,截至2020年9月19日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通強制保險機動車,于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適用新的責任限額。因此,交通強制保險適用的具體責任限額詳見下表:
“往年”從什么時候開始?侵權行為何時發生?還是在辯論結束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程度,以及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自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程度之日起二十年計算。殘疾確定日期。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分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訴請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期間計算至十八周歲;如果家屬不能工作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則該期限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身傷害賠償項目中的“傷殘賠償”、“死亡賠償”、“家屬生活費”均指“上一年”。實踐中,“上一年”常常被誤認為“侵權行為發生時”。“前一年,曾出現過實際索賠的損失費用與法律支持的索賠不符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數據為依據。中央、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由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確定年度相關統計數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結束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因此,雖然適用的法律和保險限額是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但具體的標準金額是以一審法院辯論結束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死亡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什么時候開始計算?侵權行為何時發生?或者是死亡/殘疾的日子?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死亡傷殘系數對應年數。”
值得注意的是,“相應期限”是從“傷殘日期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日期”開始計算的,該期限應按照當事人公歷年齡計算日歷。
揭曉答案
1、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2、交強險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元;死亡和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3、傷殘賠償參考因素:《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根據浙江省(被訴法院省份)統計局1月29日相關統計數據公報到202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傷殘系數”:九級傷殘一名,十級傷殘兩名,系數為24%。“對應年份”:A出生日期為1959年11月9日,預定傷殘日期為2022年10月15日。截至預定傷殘日期,A年齡為62歲。一歲減一歲”,所以對應的年數是18年。因此,可以支持A的傷殘賠償金額為:71,268元24年=307,87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