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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保全措施的種類及相關法律規定一、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對象:未經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第一步:核實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稅款;第二步:可扣押相當于價款的金額.1.稅收保全措施的類型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對象:未經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第一步:確定應納稅額和訂單付款;
第二步:可以扣押價值等于應納稅額的貨物和商品;
第三步:扣押后仍未付款的,拍賣、變賣扣押的商品及貨物
2.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行為一: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納稅人存在逃稅行為。
措施一: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行為二:有明顯跡象在期限內轉移、隱匿應稅貨物、貨物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貨物)2和措施3)
措施2:稅務機關可以指示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擔保
措施三: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扣押、扣押貨物、物品或其他財產)
3.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行為一:經檢查納稅人歷期納稅,發現納稅人有逃稅行為,有明顯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
稅務機關行動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需延期,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
存款凍結30天,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期限為三十日,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概要:除歷次納稅檢查和有轉移、隱匿跡象的稅收保全期限為6個月外,其他稅收保全措施最長期限為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