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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勞動者不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的,構成工傷。勞動者除了交通事故索賠外,還可以要求工傷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其他人身權利造成的損害。利益,包括民法法典第1179條和第1183條規定的各種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