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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投訴
原告:,漢族,男,出生于年月日,住所:省市社區單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
索賠:
1、依法請求責令解除合同;
2、請求判令被告依法退還原告貨款元;
3、請求判令被告按照貨款賠償原告損失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9年日,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了金額為《商鋪認購協議書》的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區號的房屋,位于商廈。房屋總價為元。原告簽訂合同,于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元。合同第五條規定,該財產將于2019年月日之前交付使用,被告應在上述財產通過綜合驗收后交付原告。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元,被告向原告開具了收據。但截至目前,上述財產尚未竣工和修繕,被告無法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財產交付原告。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行為。根據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告店鋪在2019年月日前未通過檢驗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退還原告支付的貨款,并于按照的房屋付款方式。原告蒙受損失。據此,原告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貨款元,并賠償原告損失元。原告多次聯系兩被告解決此事,但被告拒絕配合。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真摯地
市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