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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根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修訂《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比較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相關刑事案件的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實施地以及犯罪行為的準備地、出發地、經過地、結束地以及其他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如果犯罪行為處于持續、繼續或繼續狀態,則犯罪行為繼續、繼續或繼續。所有犯罪發生的地方。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犯的地點和犯罪所得實際獲取、隱匿、轉移、使用、出售的地點。
居住地包括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常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后,除住院治療外,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單位登記的居住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居住地。
第十七條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犯罪所使用的網絡服務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權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期間犯罪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的地點、被害人財產被損壞的地點進行管轄。
第十八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首先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運輸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航空器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航空器最先降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實施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由入境地、出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受害人是中國公民,受害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歸公安機關管轄。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多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立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犯有其他犯罪的;
(四)多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辦案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有關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情節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向上級公安機關提請指定管轄時,相關材料應當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協商情況以及指定管轄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逐級報告。指定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于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逮捕的,由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偵查下列重大犯罪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經濟犯罪;
(五)群體犯罪;
(六)跨區域犯罪。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件情節嚴重,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可以提請上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六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機關、廠段、學院、學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區和車站工作區發生的刑事案件。火車以及鐵路沿線發生的刑事案件。盜竊、破壞鐵路、通訊、電力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鐵路線路內部工作人員的刑事案件。
鐵路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延伸至各地涉及鐵路業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刑事案件,由原受理案件的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將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列車上發生刑事案件,在列車運行中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由前一站所在地鐵路公安機關管轄;構成犯罪的,由前一站所在地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也可以由列車始發站、終點站所在地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運行期間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由負責該列車的鐵路公安機關管轄;構成犯罪的,由該列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管轄。但如果在列車所經車站抓獲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歸該車站所在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對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確定管轄;沒有約定的,由列車前方始發、停靠的中國車站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鐵路施工現場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七條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系統機關、廠、段、院校、學校、所、隊、作業區等單位、機場作業區以及其他地方發生的刑事案件。民用航空飛機。
重大飛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結果發生地機場公安機關管轄。犯罪發生地沒有機場公安機關或者不屬于機場公安機關管轄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相關機場公安機關協助。
第二十八條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發生的涉稅走私犯罪和海關監管區域內發生的非涉稅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協商。一般由監察機關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要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涉嫌主要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與軍隊之間相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與武裝警察部隊相互涉案刑事案件的劃分,按照公安機關與武裝警察部隊相互涉案刑事案件管轄的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