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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是否應當繼續執行,取決于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執行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訴訟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身具有執行權的,原則上不中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當事人無權中止執行或者不中止執行。對中止執行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1、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暫停執行。
行政訴訟之所以不停止執行,是因為行政機關一旦作出行政行為,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行政行為。本規定對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和第三方具有約束力,必須遵守和執行。行政行為的約束力和執行不會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失效,行政行為的執行也不會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中止。
2.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
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執行,但特殊情況下可以執行。在訴訟過程中,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對于其執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需要審理被訴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予執行。但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立即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可以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