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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10日訊:如何購買、出售、繼承、分割資產、捐贈共有財產保障房?南京新規給出了答案。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發《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交易實施細則》)。《交易實施細則》明確,自首次購房發票備案之日起五年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可以買賣。購買、出售的住房不再視為共有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交易實施細則》明確,所謂共有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包括出售、繼承、財產分割、捐贈以及其他處分共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行為。
“滿五”可買賣
《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之日起五年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買賣。所買賣的住房不再視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請書》、《買賣協議》等材料向公有產權人提交買賣申請。
共有人自首次購買房產起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房產份額的,公有產權人還應當向公有產權人支付自購買發票之日起追加購買價款的利息。首次購買股份記錄至額外購買股份之日。利率標準為:2020年3月1日(含該日)前,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020年3月1日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購銷價格不得低于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房屋購買價款全額存入公有產權人指定的賬戶。全部出售、登記手續完成后,公有產權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并將房款份額劃入共有產權人賬戶。公有產權人獲得的分房款扣除公有產權人原有的購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和運營費用。
繼承的住房仍然是共享財產經濟適用房
《交易實施細則》明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依法繼承,繼承的住房仍視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未取得全部產權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過戶登記前,繼承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到公有產權人辦理確認手續。
《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適用于自首套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五年內依法繼承的共有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
分產權住房仍視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
共有產權的公有產權住房可以進行產權分割,產權分割住房仍按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處理。
根據《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對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份額的聯名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過戶登記前,聯名所有人、受讓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等相關材料到公有產權人辦理確認手續。
《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適用于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分居滿五年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
捐贈的住房不再視為共有產權的經濟適用房。
具有完全所有權的夫妻共有經濟適用住房自開具第一張購房發票滿五年后,可以申請住房捐贈,捐贈的住房不再視為夫妻共有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人自首次購買房產起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房產份額的,公有產權人還應當向公有產權人支付自購買發票之日起追加購買價款的利息。首次購買股份記錄至額外購買股份之日。
此外,《交易實施細則》還規定,繼承或財產分割的受讓人為原保護對象的,可以申請購買剩余份額;繼承或者財產分割的受讓人不是原保護對象的,不得購買剩余份額。
共有產權住房的交易,須經公有產權人確認后方可申請不動產登記。
共有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產生的契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的繳納,按照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全額份額的共有房屋交易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個人按比例承擔。交易過程中,共有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服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共有人全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