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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趙與錢關系很好。有一天,趙某找到錢某,想借用錢某的私家車。錢某隨后將車借給了趙某。趙某開車時,因疏忽,不小心撞倒了在路邊行走的孫某,致孫某受傷。孫先生立即報了警。交警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系機動車方過錯,趙某應對孫某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將車輛借給趙某的錢某是否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呢?
分析:
錢某無需向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當事人造成責任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錢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事故沒有過錯,趙某作為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錢某無需承擔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錢某明知機動車有缺陷、借款人不具備駕駛資格、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機動車等,將依法承擔責任。無法駕駛機動車的人仍將車輛借用的,其存在過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面臨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