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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攤位、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時,業主應當取得相關許可證,必須在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內合法經營,并服從管理。遇到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檢查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采取過激行為阻礙對抗。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案例回放
2019年8月4日19時許,被告人于某在銀川市興慶區熙春巷與新水橋路口因占用道路問題與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發生糾紛。于某拆除了餐車,打開了車上的油箱閥門,他拿著打火機威脅工作人員不要扣押小吃車。事發后有人報警,于某在現場等待。民警趕到后,他如實供述了事情的經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被告人于某對案發后的行為供認不諱,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整個過程中,被告人沒有打開打火機,也沒有點燃煤氣罐,屬于自愿放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認定已停止犯罪;于某歸案后,主動認罪,并表現出明顯的悔罪態度。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于某從輕處罰。
試用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于某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律師聲明
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者罰款。”同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破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行為人實施一項犯罪行為,但侵犯兩件物品。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中被稱為“假想并發犯罪”。被告人于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于某明知在場的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準備對占道商戶采取執法行動,但仍威脅并揚言要點燃煤氣罐。其主觀上具有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故意,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組成特征。被告人于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釋放易燃易爆氣體的危險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對危險后果持主觀放任態度,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想象一下,一項合作行為針對多個對象,但其社會危害只導致一個對象。我國刑法理論界認為,對假想共犯應按照“一重罪處罰原則”處理,即按照所犯數罪中刑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罪由行為人共同處罰,不能以數罪并罰。
具體而言,本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務罪的刑罰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于某罪。鑒于被告人于某有自首、停止犯罪、認罪認罰的事實,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北京市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馬曉明康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