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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結合并不意味著永恒。生活中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事情,從而導致婚姻的結束。但兩個人共同居住的財產如何分割呢?我們來聽聽法律是怎么說的。
【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存在一定的財產糾紛。李某認為,自己在婚姻期間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勞動,為家庭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因此要求離婚時,能夠得到與其付出相稱的財產分割。兩人爭論不休,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定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是平等互助的伴侶關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平均分配。婚姻期間賺取的收入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某確實為家庭做出了努力和貢獻,對家庭財產的增值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請求,判決張某向李某支付一定比例的財產,并分割該財產。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法官提醒】
對于夫妻雙方來說,婚姻是一種伙伴關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平等互助、分擔家庭責任。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收入和財產增值應當共同分享、分割。離婚糾紛中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應當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和處理。
供稿:敦化林區基層法院
審稿人:姚啟明
編輯:劉一曉
欄目協辦:北京昊天(西安)律師事務所蔡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