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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報道,11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安平融合傳媒發布消息稱,家長王某因孩子上網課問題在微信群中與班主任發生爭執,隨后多次辱罵老師。次并被行政拘留10日。處500元罰款。
據報道,11月23日,王某因孩子上網課遲到問題,在家長微信群中與班主任發生爭執。隨后,王某繼續在微信群中發送含有侮辱性言辭的語音信息,進行侮辱性攻擊,對班主任的身體、精神和名譽造成損害,產生了不良影響。
河北安平中學在其官方公眾號轉發此消息稱,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教師聲譽,學校立即報警。城關派出所接到報案后,迅速展開調查,并將王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審查,王某承認自己在家長微信群中侮辱老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王某因涉嫌公開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金500元。
記者注意到,文章末尾還附有一段短視頻,視頻中,肇事者王某站在派出所門前接受采訪時,為自己的辱罵行為道歉。“對于我在微信群中辱罵老師的行為,我深刻認識到我的錯誤給老師、學校和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在此向老師和學校誠摯道歉,對不起。”王說。
因侮辱他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并不少見。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前述行為規定了兩級處罰,即: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可以處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本次事件中侮辱他人的王某受到了警方的嚴厲處罰。
那么,到底是什么情況導致警方做出這樣的處罰呢?
對于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北京必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北告訴記者,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號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于此類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一般會通過公安調解的方式,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糾紛。“對方不追訴、不諒解的,一般不會給予行政處罰。但調解不成或者情節較嚴重的,會給予行政處罰。”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至于警方如何做出處罰決定,河南澤金律師事務所主任傅健表示,警方通常會根據施暴的場合、語言、不良影響以及隨后的態度來做出判斷。他們也會參考同類案件來做出決定。處罰,做出最終處罰決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次事件)如果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警方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付健說。
本案并未透露施暴者的施虐細節。李國北認為,這應該是基于保護公民隱私,防止報告不便描述給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但她表示,公安機關已對違法者行政拘留10日,并判處其行政拘留10日。最高處罰為500元罰款。
至于這段道歉視頻是否符合前述“對方不追究指控或取得諒解”的規定,李國北認為不然。對方(老師)不應該表示和解。“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肇事者向采訪者道歉,是行政處罰之后。”李國北說。
付健還認為,根據第《治安管理處罰法》條的規定,僅僅道歉是不夠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必須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后果,并取得受害者的理解。如果對方未表示理解,處以最高刑罰的決定并無不當。
此外,付健表示,本次事件中,在微信群中辱罵老師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網絡辱罵事件發生在家長微信群中。微信群是一個公共場所。任何人在微信群中侮辱他人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本案受害人的身體、精神、名譽權利均受到嚴重損害,教師的社會聲譽也受到降低。最后,這種行為給學生、學校和其他學生家長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
對于微信群特殊的社交空間,李國北認為,與現實生活場景相比,網絡事件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違法者在家長群中發送辱罵信息,導致家長群中教師受到社會評價。如果教師的形象降低,教師的形象就會受損。另外,群內的信息可能會被其他人通過截圖、轉發等方式泄露,導致更大范圍的群內對老師做出負面評價。
在此情況下,李國北強調,侮辱他人的“他人”當然包括教師,但教師職業有其特殊性。“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是我國《教育法》號文件第4條的法律要求。此外,我們還有尊師重教的歷史傳統和道德準則。家長公然辱罵教師,會嚴重影響教師在學生中的形象,影響后續教育工作的開展。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及時糾正,及時追究責任,必須恢復老師的名譽。
侮辱行為甚至可能導致刑事犯罪。付健提醒,一般侮辱行為侵犯了對方名譽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的,如手段惡劣、侮辱后果嚴重(如導致被害人自殺)、多次侮辱等,即可構成侮辱罪,可判處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