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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2013年2月1日,李金福與某村民小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同意為該小組承包土地200畝,期限50年。2014年3月,因李金福未按時繳納承包費,村民組將李金福種植的杉樹樹苗連根拔起,與錢某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將李金福承包的土地承包給了錢某。李金富訴至法院,要求村民組賠償損失。[不同意]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村民小組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以及能否成為本案合格被告,出現了如下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村民小組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當以村委會為被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民小組無權簽訂處理公共事務的合同。因此,符合資格的被告應當是村委會。第二種觀點認為,村民小組具備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可以成為本案的合格被告。村民小組依法成立,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能力,符合訴訟主體資格。【分析】筆者認為,村民小組具備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逼渲校捌渌M織”是指依法設立的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資格組織。村民小組是由村委會根據村民的居住條件、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組建的,依法成立,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符合“其他組織”的要求,具有村民委員會資格。訴訟標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承包;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承包?!睂儆诖鍍葍蓚€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承包。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訂立合同。”既然法律賦予了村民小組訂立合同的權利,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相應地,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為義務。最高人民法院也認可了該村民小組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回復中表示: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涉及第三村民小組作為當事人的案件,應以小組組長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因此,村民小組具備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作者單位: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