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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的犯罪行為。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為了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
2013年1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標志著對玩忽職守犯罪要嚴懲,造成多人死亡的要定罪。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不屬于國家機關范圍。司法實踐中,存在共管、警務配合、公安聯防人員受國家管轄的情況。受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現象。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玩忽職守罪第九章適用對象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或者不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執行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認定玩忽職守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玩忽職守、侵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釋:在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或者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鄉(鎮)級以上的,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13年1月上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發布,傳遞出嚴懲失職犯罪的信號。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規定了“造成”的結果要件的認定。刑法規定,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9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1人重傷6人輕傷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即“情節特別嚴重”。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教唆、指使、強迫他人不報、遲報、謊報的”。事故報告,導致損失后果繼續或擴大或救援工作延誤。”,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