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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2009年大學畢業后加入一家外貿公司,2016年與牛某相識并結婚。因2020年勞動合同到期,楊某與外貿公司約定不再續簽。外貿公司向楊一次性支付了一筆辭職費。經濟補償7萬元。由于生活瑣事增多,楊某與牛某逐漸產生分歧,導致兩人關系破裂。2021年10月,兩人商量離婚。至于楊某從外貿公司辭職時獲得的7萬元經濟補償金如何分配,兩人發生了爭執。楊某認為,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其離職補償金計算的,屬于個人財產,與牛無關。但牛某認為,婚后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那么楊某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相關解釋,在職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所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等夫妻關系、安置補助費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離職而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人身損害而收到的賠償金或者賠償金,屬于個人財產。那么,遣散費是否具有個人依賴性?經濟補償金是基于喪失工作權利而獲得的,而不是純粹基于個人關系。離職經濟補償不同于人身傷害傷殘補償,與個人關系密不可分。但它也不同于工作、獎金等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是根據職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的,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應該是個人財產。
本案中,楊某于2009年加入某外貿公司,2016年與牛某結婚,2020年辭職。因此,2009年至2015年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應為楊某的個人財產,楊某與牛某之間的關系繼續存在。期間相應的經濟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