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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后經濟補償計算“雙上限”
并非所有經濟補償金的期限都可能限于十二個月
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時:當職工月工資高于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實行“雙上限”,即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2、工作年限超過2008年前后的職工經濟補償須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員工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左右,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需要分段計算。2008年以后加入公司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通俗地說:老人用舊方法,新人用新方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本法施行后終止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從日期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那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雇主的最長不超過十年。兩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解除勞動合同。每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適應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勞動者工資的工資。雇主。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依法重整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職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雇主中。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補償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職工在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
2008年之前的付款狀況
2008年之前的付款期限
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該工人不具備從事該工作的資格
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疾病或非工作相關傷害
付款期限無限制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付款期限無限制
經濟裁員
付款期限無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4.16)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強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給予補償: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超時工作工資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全國各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規則匯總:
山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號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發[2010]84號
28、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2007年12月31日前按勞動合同規定執行。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安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2015.2.5)
(1)《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計算在內。高于上年的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本市(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履行前的年限,以勞動者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為準。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按施行后年度上限金額的三倍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不屬于此前規定中“經濟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勞動者12個月工資收入”的情況,也不屬于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情況,經濟補償期限自就業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屬于此前規定中“經濟補償總額不得超過職工12個月工資收入”的情況的,以職工在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期限為準《勞動合同法》的按前款規定執行。規定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職工工作年限納入經濟補償期限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情況的,該上限下的經濟補償計算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照此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上海:滬高院發《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院〔2009〕73號
21、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及2008年1月1日以前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以前的規定”)均規定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以及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不高于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屬于此前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總額不得超過職工十二個月工資收入”的情況,經濟補償金的期限自受聘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于此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得超過職工十二個月工資收入”情形的,以職工在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期限為準《勞動合同法》應根據之前規定的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職工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期限時納入計算。
(三)達到《勞動合同法》規定上限三倍的,計算上限的經濟補償期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照此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的計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第四十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北京:《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8.17)
25、《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已存在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的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補償計算方法為:在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額的基礎上乘以2計算補償額。補償計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計算。
廣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6.21)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的基數為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將不再基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日期將分段計算。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者補償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去年在雇主所在地。
32、《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建立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終止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相關規定,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且經培訓、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010實施前最長工作年限-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年。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非協商一致或者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程實施前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勞動合同法》。年限從受雇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年。
江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蘇高法審委字[2009]47號《勞動合同法》號
第二十二條《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以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期限。邊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條件按照計算期限分段審核計算。
浙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浙高發民[2014]7號
12、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跨度一月的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合同終止或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最長為十二年。實施之日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且法定計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
4、經濟補償金(應得工資)計算基數匯總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包括加班費的領域:
杭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發《勞動合同法》(2009.7.2)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每月應付職工工資數額計算。應由個人承擔、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資及其他非正常收入不予扣除。
北京:《杭州地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21、(四)計算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等貨幣收入以及獎金、津貼、補貼。這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職工應得的年終獎金或者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的,應當在每年十二個月內平均分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應得工資”包括個人繳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深圳:《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15.9.2)
第九十七條計算經濟補償或者補償時,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加班工資。勞動者應得的年終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將其領取的獎金或者年終雙倍工資計入工資基數,每年十二個月內平均分配。按月計算,另計一次工資,不計入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的計算依據
江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蘇勞動仲裁委員會[2017]1號)
第十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年終獎或季度獎?
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加班工資、年終獎金、季度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但年終獎金和季度獎金應當分攤到相應月份計算。經分攤計算后,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不作為計算金額。
不包括加班費的領域:
四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川高法[2016]1號
第二十九條《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條件下十二個月應得的工資計算,即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前的當月工資總額等,但不應包括:(1)加班工資;(二)非常規獎金、津貼和福利。
上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第1期)
五、關于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否需要計入加班工資的問題
有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果在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時不計入加班工資,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過低。我們相信:
首先,從性質上看,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為補償勞動者的損失或者基于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應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依據。
其次,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勞動合同法》第55條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第27條的規定來看,還應考慮經濟補償不包括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納入其中。
如果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惡意將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則該部分“加班工資”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補償計算的依據。
未指定區域:
浙江:《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4.14)
11、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包含醫療等非正常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未支付該期間正常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工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雇員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療期和其他非正常工作期。
東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東中發[2019]73號
二、關于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的計算依據問題
5、計算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基數(即職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時:
(1)工人非正常出勤月的工資一般不包括在內。正常出勤月是指當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全勤,一般不區分工人異常出勤的原因。
(二)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年終獎金、年終雙薪等,應納入計算。如果發現工資確實屬于員工在離職前12個月內(而不是僅僅根據支付日期),則應根據發生期間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