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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頭支票的罰款為票面金額的5%,最低為1000元。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要求支票金額2%的賠償。如果重復開出空頭支票,銀行有權停止處理支票或所有支付結算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的,應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并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件。
一、企業空頭支票處罰金額是多少?
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且沒有詐騙財物意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以上的罰款1000元以上;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要求支票金額2%的賠償。如果重復開出空頭支票,銀行有權停止處理支票或所有支付結算服務。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對象。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的,應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并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件。
二、如何加強對空開支票的監管?
1、建立空頭支票違規“黑名單”制度。為加強空頭支票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建立了開具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定期向同票據兌換區域的銀行報告相關違規信息。
2.明確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舉報開具空頭支票的違法行為并代為送達相關法律文件等;罰款征收機構負責罰款的征收。
3.強化違法行為責任。按照職權劃分,規定了罰款收繳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空頭支票出票人的違法責任。罰款收繳機構侵占、挪用空頭支票罰款收入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未報告、漏報或者遲報出票人開具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屢次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該出票人處理支票或一切支付結算服務。
綜上所述,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支票、匯票、銀行本票等是常用的結算工具。如果持有人收到空頭支票,他將無法獲得全額金額。中國人民銀行已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出票公司將受到處罰。罰款金額按支票面額的百分之二計算。作為受害方,簽發支票的一方可以向簽發支票的公司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