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21年1月6日,杜某下班時不小心丟失了一塊價值1萬元的手表,后被夏某撿到。隨后,夏某以9000元的價格將手表賣給了朋友鐘某。2021年4月6日,杜某無意中發現鐘某佩戴的手表是自己丟失的手表。
:杜可以要求鐘歸還手表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物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丟失的財產。遺失財產經轉讓為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自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請求受讓人返還原財產。他認識或應當認識受讓人。
本案中,夏某為無處分權人,鐘某為受讓人。杜可以向夏要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鐘歸還手表。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鐘某通過拍賣或者從有資質的經營者處購買手表,那么杜某要求鐘某歸還手表時,需要支付鐘某支付的購買手表的費用;繳納費用后,杜可以向夏追回費用。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丟失的財產。遺失物因轉讓而為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受讓人。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格的經營者購買遺失財產的,權利人要求返還原財產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后,有權向非處置權利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遺失財物被發現的,必須返還權利人。發現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移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