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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當兩個人的愛情不復存在、婚姻破裂時,他們以為可以重新過上幸福安定的生活。一段時間后,他們突然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們搬出房子。當房子被拍賣時,你可以想象你內心的震撼有多大。
2006年,青青和陽陽結婚,并生下一個兒子。2010年,他們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由于陽陽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所以房子登記在陽陽名下。后來,由于感情出現裂痕,兩人于2015年協議離婚,約定房子歸女方慶慶所有,兒子也由慶慶照顧。由于該房屋尚有銀行抵押貸款,因此尚未完成過戶登記。不幸的是,離婚兩年后,他們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要求母子倆搬出房子,并將房子拍賣。可憐的他們,因為不明白,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曾經的家園變成了別人的愛巢。她實在不明白,自己已經離婚了,為什么法院還要來拍賣她的房子。
我們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子歸女方所有,但房子后來被法院查封執行。
方某與趙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房子。該房產的預售合同登記信息顯示,購房人為方某、趙某。2014年7月14日,方某與趙某同意離婚。雙方一致認為,上述財產屬于方某所有。該協議在杭州市上城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此后,該房屋一直為方某占用使用,房產公司代理方某的行為。在申請產權登記時,方某因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未能辦理房產登記。
方某遂提起訴訟,反對執行,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然而她并沒有這樣做,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
案例二: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但女方提起訴訟反對執行后,法院不予執行。
孔某與盧某于1998年2月19日登記結婚,2011年3月21日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歸孔某所有。2011年3月,盧某向他人借錢,但未能及時償還。他被其他人告上法庭。判決生效后,盧某名下的財產被查封,孔某名下的財產也被查封。
隨后,孔某提起執行異議訴訟,請求法院停止執行,解除已實施的執行措施。在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下,通過對兩項權利的多方位分析對比,他經過努力終于說服了法官,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看完這兩個案例,讀者可能會感到困惑。基本上同樣的情況,為什么結果卻完全相反。對于協議離婚來說,風險還是很大的。關于產權歸屬問題,由于我們面臨實際問題,無法一次性償還銀行貸款,因此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往往比較困難。這就導致房子有可能在離婚多年后被法院查封。對于這類問題,實際上是衡量兩項權利價值的問題,是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還是更多地保護局外人的利益。實際上,處理上也存在細微差別。當案外人要求排除法院執行時,法院一般處理得很謹慎,大多不會支持。
在此,為了降低協議離婚后的風險,有以下幾點:
1、協議離婚后,最好盡快對財產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2.遇到法院執行時,不要驚慌,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委托專業團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和異議訴訟。
3.在整個離婚過程中咨詢專業人士,將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