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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稱,員工在加入公司時故意隱瞞工作經歷和入職前工資水平,構成欺詐加入公司的手段,勞動合同無效。但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法院未予采信。公認。
2019年3月18日,付加入北京某公司,擔任投資總監。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雙方于2019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合同。
付某曾以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績效年薪3萬元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判決已生效,判決北京公司應于2019年3月向付某支付工資。2019年18日至9月30日年度績效工資為3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某公司稱,付某入職時隱瞞了自己的兼職工作經歷和上一份工作的薪資水平,屬于詐騙方式入職,勞動合同無效;付加入公司后繼續在外兼職,工作能力較低,不符合投資總監的崗位要求。基于上述理由,其公司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付某返還其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支付的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績效年薪3萬元。
北京某公司提交的天眼查網頁截圖顯示,案外人北京某管理咨詢公司成立日期為2018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為付某;北京市某企業管理服務中心成立日期為2019年2018年9月23日,合伙人之一為付某。2019年3月5日,付填寫的《面試考核表》顯示: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在西南證券工作經歷,職位項目經理,薪資;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工作公司為Origen,職位為投資經理,薪資;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工作單位為北京某投資,擔任投資總監職位,薪資3萬。確認欄注明“應聘者必須保證上述信息真實有效,否則公司有權拒絕聘用或終止聘用關系”。申請人簽名上署有“福”字。
《員工入職承諾書》顯示“本人于2019年3月18日加入公司,擔任北京某公司投資總監。為明確本人工作期間的職責和職業道德,現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諾:1.本人加入公司時請時刻保證個人信息及相關文件真實有效.4.任職期間,不得外出兼職.《承諾書簽署人》付X”。
北京某公司提出申訴,稱與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欺詐行為。他提供的工作經歷是虛假且不完整的。他為獲取就業資格實施詐騙。雙方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應返還工資。年績效工資。
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海勞仲字[2021]號裁定,駁回公司全部仲裁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京0108民初863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京01民終594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提示]
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存在兼職或者詐騙行為,且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通過公示系統發現員工在案外公司擔任監事、股東,且無證據證明與該公司存在利益交易或者競爭關系的,可以以此為證據僅聲稱兼職存在違紀或舞弊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可能性。
提醒勞動者不要輕易出借身份證,以免冒充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這不僅涉及企業違規經營的法律風險,還存在被用人單位以“兼職”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具體案件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