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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叔叔!我把手機落在網約車里了,司機非要向我要100塊錢,他這是在敲詐我!”
近日,廣西柳州。卜女士乘坐網約車回家,卻將價值4000多元的iPhone留在車內。
卜女士聯系網約車司機后,表示會給司機100元,讓他寄回來。
司機按照約定歸還手機后,卜女士后悔了。她覺得100塊錢太多,不愿意付。司機沒有拿到錢,也不同意歸還手機。
于是,卜女士報了警,聲稱自己遭到敲詐。她還拿出手機上的路線,顯示司機一直在繞路。如果直接來的話,路費也就二十、三十塊錢。
司機解釋稱,自己是在送顧客,并沒有刻意繞行。
隨后,司機還拿出了電話錄音,錄音中卜女士明確表示要給司機100元作為獎勵。
經調解,卜女士付給司機100元。
1.司機負有返還手機的法律義務
從道德角度來看,物歸原主始終是一種道德要求。從法律上講,也有返還遺失財產的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314條明確規定:“遺失物品被發現的,應當返還權利人。發現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移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因此,網約車司機撿到卜女士留下的手機后,既可以主動聯系卜女士通知其取走,也可以將手機送往公安機關。
當然,將車輛送往哪個公安機關是駕駛員的自由。
2.司機如果不返還,涉嫌違法犯罪
如果司機看到錢,打算占為己有,索要后又不肯歸還,那么他就可能涉嫌犯罪。
這就是刑法第270條規定的貪污罪。
根據規定,非法占有他人遺忘的物品,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和罰款。
然而,該犯罪屬于自訴犯罪,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不追查案件,公共機關不會介入。
同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比如手機4000元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夠的。立案標準不少于1萬元。
3.卜女士負有給付費用的法律義務
既然司機有這么多法律義務,那么作為車主的卜女士就沒有義務嗎?
《民法典》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者或者有關部門支付必要的遺失物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p>
因此,當司機通知卜女士領取時,即使雙方沒有約定,卜女士也有義務支付必要的費用。
當然,這個費用是必要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實際繳納的費用,可能是卜女士所說的二十、三十元。
4.卜女士關于100元的承諾需要履行
然而,這種情況有一個特殊之處。卜女士聯系司機時表示,要付給司機100元。
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說,說到做到,就應該做到。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也是一種承諾、一種契約。
司機按照承諾歸還手機后,卜女士有義務支付100元獎勵。若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很多種,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等,像本案這樣的情況,最后相當于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