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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主體
特殊實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股東。
二、本罪侵害的對象
違反國家企業資本管理制度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
它只能是有意構成的。即故意不交付貨幣、實物或者不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逃避出資。因某種疏忽而進行的虛假投資不應被視為犯罪。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
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逃繳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不得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
一是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產權,虛假出資。
二是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
3、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與非犯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