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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自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所有刑事案件都不包含在繳納的法庭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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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應當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對于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立案的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執行下列規定: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罪名不當的,可以改罪,但不得加重處罰;
3、原判決對被告人數罪并罰的,決定執行的刑罰不予加重,也不對數罪之一加重刑罰;
4、原判決判處被告人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期限;
5、原判決未宣告禁令的,不再補充宣告;原判決宣告禁令的,不得補充內容或者延長期限;
六、原判決對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再限制減刑;
七、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處罰金額極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附加處罰的,不得直接加重處罰或者附加處罰;第一案也不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申訴的案件不受上述限制。人民檢察院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處罰。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理后,原審人民法院除有新的犯罪事實外,不得對被告人加重處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懲罰。
資料來源: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