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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個好消息。畢竟,一旦批準逮捕,就意味著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不過,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不會發生任何事情。未來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甚至實際被判入獄的。
我從事法律實踐10多年了,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一、不批準逮捕的好處
當然這意味著個人自由不再完全受到限制。對于檢察院未批準逮捕的案件,即使公安機關有異議,要求復議,也必須立即實施逮捕,立即釋放逮捕。一般情況下,強制措施必須改為取保候審。
而且,一旦被捕,他們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重獲自由。與刑事拘留不同,逮捕沒有具體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日。
不過,對于逮捕的時間并沒有嚴格的限制。只能受司法機關辦案期限的限制。而且,實踐中存在被關押數年但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特別是一審宣判后上訴、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重審,再次提起上訴。
從判決結果來看,上述情況多發生在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情節相對復雜的案件中。
二、不批準逮捕也不能大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逮捕的最低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第六十七條規定取保候審的一般條件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因此,不批準逮捕一般僅意味著暫時不存在人身危險和社會危害。當然,從司法實踐來看,不批準逮捕的人大概率會被判處緩刑甚至不起訴。
三、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情況一: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這主要包括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責任能力、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等。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情況大多屬于正當防衛。
例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不批準逮捕典型案件中,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是,王民為了保護非法闖入者潘某的家人免受傷害,造成其死亡。其依據是王敏構成正當防衛。不批準逮捕。隨后,公安機關依法撤案。
情形二:認為犯罪情節較輕,或者犯罪情節較輕,取保候審不存在社會危險的。
檢察官辦公室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但認為沒有必要逮捕。不過,雖然本案無需將人關押在看守所,但偵查機關仍將繼續調查。到時候案件還是會上檢察院,檢察院還是會按照程序進行審查。結果可能是案件被送上法庭起訴,法庭也可能會判處真正的刑罰。
最常見的是輕微故意傷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盜竊案件等,行為人為初犯或過失犯罪,并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并取得受害人諒解。
“南京虐童案”就是這樣一個案例。養母造成9歲男童多處受傷,傷情評估為輕傷。公安機關對養母刑事拘留。在此期間,孩子和親生父母都向養母表達了理解。檢察官舉行聽證會后,決定不逮捕養母。這主要是基于他的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
然而,最終養母被判處6個月監禁。
情形三: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這也是一種很常見的情況。這樣做有兩個主要的最終結果:
一是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二是經補充偵查,認為證據充分,可以再次逮捕,可以作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