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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求職的時候
經常遇到這種情況
當被問及社保繳納狀況時
面試官微微一笑
說我們公司有規定
轉正后繳納社保
或正言
我們公司是正規公司
當然,員工有繳納社保
不過等我進公司后我會告訴你
試用期僅在您未支付工資并成為正式員工后開始。
怎么做?
通常情況下
為了防止自己斷供,很多朋友
跟公司商量一下就可以了
公司繳納社保
但費用由個人承擔
直至成為永久
“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
這是很多公司的普遍做法
想要降低成本
但這種做法
不僅違法
也有可能“小賺大虧”
讓企業面臨更大的風險
《勞動法》第72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58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受聘之日起30日內
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障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人員
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應當確定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
《勞動合同法》第19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
雖然試用期是雙方約定的考察期,
但事實上,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
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
我們將面臨哪些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之前也有朋友問過一些問題。
他說他加入了一家新公司
公司規定員工無需繳納社保
但社會保障費將作為工資的一部分支付給他們。
這合法嗎?
這也是違法的!
不管雇主的理由是什么
例如
員工承諾不繳納社保
人事檔案不轉移的,不繳納社保
以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逃避社保繳納
或者可以將社保費打折,而不是繳納社保。
……
都是違法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
有相關規定
依法為職工參加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這項義務不能通過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而改變或放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除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外,不得推遲或減少付款。
用人單位與個人不得私下約定社會保險費
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
從法律上講,這件事已經完成
所以無論雇主以什么理由,
這些都是違法的事情
如果你加入新公司
要求公司在試用期內繳納社保是合理的。
雇主也注意到了
無論以什么理由不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也許這一切都是非法的
最終,還可能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造成更大損失
花很少的錢卻損失很多
所以你需要仔細權衡。
好的
關于試用期內社保繳納問題
這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