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對于死囚來說,如果不立即執行死刑,還有改造的機會。緩刑兩年內,如果能夠積極改造,開始新的生活,就可以贏得無期徒刑。然后,死刑緩期執行將減為有期徒刑。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死刑的執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立即執行,一種是緩期執行。現實生活中,緩刑最終減為有期徒刑的案例還有很多。
一、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法律依據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后減為25年。入獄多年。
根據我國第《刑法》號規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人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二、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執行死刑。
因此,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后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重大立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核實屬實;
3、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抗擊自然災害或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6、其他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
2.死刑緩期執行地點
1、死緩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判決生效后,罪犯將移送同級司法局管轄的監獄執行。也就是說,死緩犯的兩年緩刑期是在監獄里度過的,這與緩刑不同。
2.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并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即緩期執行。死刑,又稱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類型,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前提與立即執行相同:犯罪情節“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或者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的,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兩年緩刑期間積極改造,沒有犯罪行為,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