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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止訴訟的規定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號第136條的規定。訴訟活動可以暫停。例如,當一方死亡并需要等待繼承時,必須表明其是否參與訴訟活動,而另一方已確定喪失行為能力和無法定代表人。
1.中止訴訟有哪些規定?2、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中止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表人的;
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終止:
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被告死亡,無繼承權,也無人承擔義務的;
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
請求贍養費、贍養費、撫養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當事人之一死亡的。
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擔任證人。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在訴訟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應當親自或者委托他人
不透露真實姓名、地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采取不透露外貌、真實聲音出庭作證等措施;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對人員和住所采取特殊防護措施;
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參加訴訟作證,自己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所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補貼納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單位證人作證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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