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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報告對象及期限
(一)用人單位提出工傷申請
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二)員工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按照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事故傷害日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日期。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向協調區報告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或者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自診斷或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計生部門提出申請。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向協調地區報告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報告。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根據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屬地原則。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受傷之日起1年內或者診斷或者鑒定職業病之日,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一年期限后可以申報工傷嗎?
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您仍然可以報告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因非職工及其近親屬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逾期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非因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原因造成申請時間延誤: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的;
(五)當事人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報告文件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文件,即勞動雇傭合同副本或者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文件)或與雇主的人事關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即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和更正的所有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的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雇傭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社會保險部門受理時間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有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通知申請工作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相關工傷認定及員工所在單位的書面證明。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結論為依據的,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相關管理部門尚未做出結論。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核發《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滿的救濟措施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
工傷認定后,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產力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其中最嚴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時間,以及生活的一部分無法照顧自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職工工傷情況的相關資料。藥物治療。
認定工傷后,什么時候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什么時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1.經治療后傷情相對穩定,仍致殘,影響勞動能力。
2、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影響勞動能力,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職留薪期滿(含經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損傷情況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
申請人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損傷情況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組成專家組提供評估意見。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損傷情況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力能力評估結論的交付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鑒定委員會應當在20日內送達受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受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鑒定結論不滿意的補救措施
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申請復評的具體流程與初評流程相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投訴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審。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第二次鑒定。
申請復評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初次勞動能力評價結論的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重新鑒定、復驗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審查評估
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一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核。
如果您對復核鑒定結論不滿意,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復審評審程序和期限與初審相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一年后,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復審。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復審、復審鑒定的期限,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規定得到執行。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報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審查和鑒定。
對復核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重新鑒定、復驗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資料來源:民商事法律實踐研究